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1999]5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以资产抵顶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12月23日
关于以资产抵顶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处理意见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破产解体企业的增多,在我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以资产抵顶养老保险费的问题越来越多。这种做法不仅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而且导致接收的资产难以变现以及资产和收入的损失、流失等问题的发生,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下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章第 十二 条的规定,现就以资产抵顶养老保险费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从2000年1月1日起,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接收任何缴费单位和个人用于抵顶养老保险费的任何资产。
自治区劳动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