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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以资产抵顶养老保险费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3 生效日期: 1999-12-23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1999]5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以资产抵顶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12月23日


  关于以资产抵顶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处理意见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破产解体企业的增多,在我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以资产抵顶养老保险费的问题越来越多。这种做法不仅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而且导致接收的资产难以变现以及资产和收入的损失、流失等问题的发生,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下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章第 十二 条的规定,现就以资产抵顶养老保险费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从2000年1月1日起,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接收任何缴费单位和个人用于抵顶养老保险费的任何资产。
自治区劳动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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