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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3-16 生效日期: 1988-03-16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们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 一百五十三 条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 一百五十三 条的规定,被告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五十 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 一百五十三 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 一百五十 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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