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 五 条、第 十九 条的规定,我局对下列拒不办理年检的企业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原营业执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律失效,并限其在公告后15日内将营业执照缴回我局。企业的债权债务由主办单位、投资者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序号 注册号 企业名称
1 0433 清水建设株式会社
2 0441 清水建设株式会社
3 0651 清水建设株式会社
4 00868 香港美新工程(中国)有限公司
5 00939 新日本空调株式会社
6 00947 韩国福事特株式会社
7 01003 中银万泰置业控股有限公司
8 01092 新加坡胜科建筑私人有限公司
9 01144 住友建设株式会社
10 01151 创发展顾问有限公司
11 01243 三进建设株式会社
12 01251 三井建设株式会社
13 a0367 华企工程有限公司
14 a0378 哥顿(香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应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