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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2-11-16 生效日期: 1982-11-16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省政府副秘书长,各厅副厅长、各局副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2)省人民政府各厅、局、委、办顾问;
  (3)省人民政府各厅、局、委、办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处长、副处长;
  (4)省科学院、省农林科学院院长、副院长;
  (5)地区行政公署副专员,办公室主任,各委、办主任,各局(处)长:
  (6)省属高等院、校副院长、副校长,总务长、教务长;
  (7)省属专科学校校长、副校长;
  (8)唐山、保定、承德、衡水师范专科学校校长;
  (9)省属中等专业学校校长;
  (10)省属相当县级以上的科研、设计、文化、卫生等事业机构的院长、所长。

  三、工作人员的任免,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经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由省长发给任命书。

  五、任免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由省人事局承办。

  六、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暂行规定,自行制定任免工作人员的规定或办法。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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