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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五保供给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3-09-06 生效日期: 1983-09-06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全面落实党的五保政策,进一步做好我省五保工作,确保五保老人安度晚年,以体现党和国家对社会孤老残疾人员的关怀,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根宪法第 四十五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五保对象。凡丧失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孤幼、残疾农村社员均为五保对象。孤老,一般指男六十五岁,女六十岁以上者;孤幼,指十六周岁以下者。对只有女儿,又已出嫁,确系无条件赡养的老人,也可作为五保对象。


    第二条   五保户的评定。按照五保条件,个人申请,群众评议,村(大队)提出意见,报乡(公社)批准。被评定的五保户,要登记、建档,发给五保证或签订五保协议书。此项工作,要在每年春季评定、审查并调整一次。


    第三条   供给标准。评定的五保户,要按照不低于当地群众实际生活水平的标准,由五保户所在村(队)集体供给。
  一、保吃。包括口粮、副食、燃料、炊具和生活必需的零用钱。
  二、保穿。保证一年四季需用的衣服、被褥等。
  三、保住。保证住房安全,不透风,不漏雨,屋内卫生、明亮。
  四、保医。有病及时治疗。生活不能自理时,村(队)派人照护。
  五、保葬。根据殡葬改革的要求,本着节俭的原则妥善处理五保户的丧事。
  另外,要保证孤儿入学读书。


    第四条   供养形式。
  一、举办敬老院集中供养。
  二、分散供养:
  1、自已安排生活;
  2、定人帮助照护;
  3、委托有条件的亲友、近族代养。


    第五条   供给办法。五保户生活所需的粮、款、物,由集体公益金解决。鉴于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情况,五保户所需费用的筹措,可因地因户制宜。
  一、列入承包合同,统一提留,由村(队)收集后及时送交五保户或敬老院;
  二、划定五保户供养基地,由集体种植或承包到户(组),从中提取五保户所需费用;
  三、定户承包五保户,划给承包户一定数量的土地,承包户按标准负担五保户所需供给;
  四、五保老人在本村的亲友、近族有条件并愿意照管的,也可商定协议,实行队供亲养或亲友全养,集体付给合理报酬。
  五、乡(公社)统筹。即把各五保户全年所需粮款物,或订入承包合同,或按人头、地亩分摊在各户名下,在夏、秋征收、征购时统一征集到乡(公社),发给五保户粮、款供给本,按月取粮取款。
  不管采取哪种办法,一定要使五保户的生活供给落到实处,得到保证,绝不允许让丧失劳动能力的五保户承包土地自种自食。


    第六条   敬老院。举办敬老院是五保工作的发展方向,乡(社)、村(队)都要积极举办。
  办敬老院,必须贯彻“依靠集体,以养为主,民主管理,勤俭办院”的方针,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
  乡(社)、村(队)敬老院是集体福利事业,所需费用要本着集体事业集体办的原则由乡村集体筹集。经济条件差、办院确有困难的,在开办时政府可用社会救济款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要选配好能够热心为五保老人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五保户的财产。五保户由集体实行供给后,其私有财产仍归本人所有,但房屋等主要财产不经负责供养的村(大队)同意,不得随意处理。五保老人去世后的遗产,谁供养由谁继承。对五保户实行供养不要以有无财产为条件,要按党的政策落实五保。


    第八条   检查制度。为确保五保老人安度晚年,对五保政策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每年春节前要检查五保户的供给是否符合标准,过节有无困难。秋收后要检查供给政策落实的如何,能否安全过冬。在检查中对搞得好的要给予表扬,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迅速解决。


    第九条   组织领导。五保是一项政策性强,政治影响大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业务部门的领导,支持五保工作的开展。对基层干部、群众要加强政策教育,提高其按照政策做好五保工作的自觉性。对由于不负责任使五保户生活处于极端困难境地,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造成五保户非正常死亡的直接责任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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