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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核定吉安县敦厚至永新县城二级公路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30 生效日期: 2004-12-30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4]1556号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2004年12月30日以赣发改收费字[2004]1556号核定吉安县敦厚至永新县城二级公路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
  对吉安市人民政府报来的《关于要求审批我市敦永线收费标准及年限的请示》(吉府字[2004]207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敦永线等5条公路收费还贷立项的函》(赣府厅字[2004]5号)文件精神,经调查测算,同意敦永线公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是通行吉安县敦厚至永新县城二级公路收费站的车辆,除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以及军队、人民警察部队的自用车(不包括军队所属企业、军队参加地方营运及承担非国防开支工程、承担地方建设工程的车辆)和经省交通厅核准认可的免征车辆外,对其他机动车辆均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1、2吨以下(含2吨)的车辆,10元/车次;
  2、2吨以上(不含2吨)至9吨的车辆,5元/吨次;
  3、10吨以上(含10吨)至20吨的车辆,其中9吨部分按5元/吨次基价即45元/车次计收,以上部分按3元/吨次计收;
  4、20吨以上的车辆按20吨收费;
  5、摩托车、简易三轮车,3元/车次。
  三、收费年限
  根据省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吉安县敦厚至永新二级公路收费标准及收费期限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确定敦永线二级公路收费年限暂定19年,即:从2005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如提前完成还贷,则从还清贷款之日停止收费并撤消收费站。如遇政策性调整,上述收费站收费年限确需顺延,须提前6个月专题上报省政府批准,并相应对执行年限的收费和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3]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年通行收入后除征管收费、水利基金后按20%上缴省交通厅,作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贷统还资金。
  四、票据管理
  收费站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上缴吉安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省财政厅委托省稽查征费局负责收费票证的核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接本通知后,请到吉安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行可证》,收费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收费。并接受价格、财政、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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