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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1 生效日期: 2005-01-21
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洪府厅发〔2005〕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政府部分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洪发[2004]37号)精神,组建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主管全市民族宗教事务的工作部门,正县级建制。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本市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组织有关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当好市委、市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负责处理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和伤害民族宗教感情的问题。
  (三)维护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权益,监督办理有关权益保障事宜。
  (四)研究拟订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办法,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和相互合作;负责全市民族成份的审查和更改。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和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六)引导、帮助宗教团体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预防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七)推动民族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民族宗教界人士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八)指导、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加强管理,帮助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和办好自养事业。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九)广泛联系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协助做好民族宗教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指导各县区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协助县区政府及时发现和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的稳定;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拟定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局年度工作安排,督促检查各项中心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和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保密、档案、信访、接待、财务、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各处室的综合协调;对全市性宗教团体和重点寺观教堂的财务、档案、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研究全市民族宗教方面的理论和政策问题;推动有关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负责民族宗教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宗教行政执法检查;负责正确把握和引导全市民族宗教活动的舆论导向;起草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稿和领导讲话稿;负责对民族宗教界人士的考察、考评、调配、管理和学习培训工作。
  (二)民族处
  对有关重大民族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组织统计和分析民族经济运行情况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产品生产及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协调民族关系,处理民族方面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加强对外来少数民族的服务和管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承办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民族教育和民族干部培养推荐工作;负责民族成份的审查和更改;负责市少数民族联谊会的日常工作。
  (三)宗教处(教外教处)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和教外教方面的事务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参与起草有关政策和法规,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处理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和教外教方面出现的突发性事件和重大问题;加强对有关宗教活动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制止非法的宗教活动;督促落实宗教房产等政策;维护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和教外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机关党支部,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为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行政编制13名(含纪检监察编制1名),工勤事业编制3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干部职数5名,其中正科4名(含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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