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国税进分[2004]2号
各出口企业: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2号)精神摘转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6日至2005年3月15日,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一律暂停增值税出口退税;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对2004年3月16日以前已经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在2004年3月16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1%退税率执行。已签定的合同须在2004年4月15日前报我局备案。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