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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电期间鼓励扶持工业企业自发电与节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3 生效日期: 2004-04-13
发布部门: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泉政文[2004]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工业企业自发电和节约用电,缓解电力供应紧张局势,保证群众生活和经济发展用电需要,根据省政府“关于研究当前我省电力供应与调度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04]36号,以及省政府节能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有关规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泉委[2004]24号)第十条“市本级财政从2004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不低于1500万元作为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今年安排1600万元,专项用于限电期间鼓励扶持工业企业自发电和节能技术改造。
  ㈠从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00万元,用于企业节能技改项目贴息。
  1、对用电负荷在1000千瓦及以上的单位、单台设备功率在10千瓦以上的设备实施节能监测。对产品电耗超过国家最高限额的企业的工艺和设备限期改造。
  2、加快低效风机、水泵、工频炉、压缩机、变压器、减速器、电动机等用电设备更新改造步伐。
  3、扶持工业厂房的中央空调制冷剂更换为无氟制冷剂,中央空调改为冰蓄冷空调或燃气、燃油空调,大力推广应用间歇调控技术。
  4、推广变频调速技术及无功补偿技术。负荷波动较大的电机设备均应鼓励安装变频器,进行变频技术改造。
  5、鼓励热电联产,充分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允许企业剩余电量上网。
  6、鼓励利用煤矸石、煤泥、垃圾以及工业废渣发电。
  ㈡从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300万元,用于在限电期间鼓励扶持工业企业使用自备电源。为鼓励和扶持工业企业自发电,增强供电能力,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状况,决定在限电期间,对工业企业自发电实行补贴。
  1、补贴标准:自备发电机按供电部门核实的自发电量补贴0.2元/千瓦时,其中按税收分享体制划分,税收全额上缴市级的市直工业企业省补贴0.1元/千瓦时,市补贴0.1元/千瓦时;鲤城、丰泽、清蒙三个区税收共享的工业企业省补贴0.1元/千瓦时、市补贴0.05元/千瓦时、区补贴0.05元/千瓦时;其余县(市、区)的工业企业省补贴0.1元/千瓦时、市补贴0.025元/千瓦时、县(市、区)补贴0.075元/千瓦时。
  2、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和“五小”企业不予补贴。
  二、统一认识,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1.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县(市、区)要通过召开用户座谈会和呼叫中心(95598)服务等行之有效的办法,正确宣传当前供电形势和政府的扶持措施,取得共识,让企业理解、支持政府决定,从而调动企业启用现有自备电源、新增自备发电机(组)和加快节电改造的积极性。
  2.认真摸清基本情况。各县(市、区)经贸、电力部门要组织人员,集中力量,对所辖工业企业用电负荷、生产特性、自备电源、用电设备、能源消耗等情况进行调查,摸清基本情况,掌握准确资料,为决策提供依据。
  3.加强领导,搞好服务。一是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工业企业在限电期间自发电和节电技改工作的领导。二是经贸、财政等职能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为工业企业使用自备电源和节能技改做好服务工作。三是电力部门要加强对工业企业自备发电机(组)的准入管理、日常管理、技术指导,确保自备发电机(组)开足马力发电,减缓电网供电压力。四是电力部门、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和设备维护,确保电网、设备、人身安全。五是市、县两级安委会成立由经贸、安监、供电等单位组成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小组,定期监督、指导,确保安全。六是各县(市、区)政府要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4.加大节能管理力度。一是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限制高能耗产业的发展,鼓励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产品附加值,加快淘汰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二是要建立起符合市情、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节能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节能制度、监督机构、实施程序,细化对用电单位管理,并建立支持节能管理的激励机制。三是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贴息办法,加大对企业节能技改投入的扶持力度。四是坚决制止不必要的用电和过度照明用电。限电期间全市各地夜景光亮工程、商业及娱乐场所大型霓虹灯、广告灯箱一律关闭,各城市市区只保留适度的交通照明路灯。五是各主导媒体要开设节能专门栏目,开展节能宣传活动,普及节能知识。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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