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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统一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7 生效日期: 2004-04-17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思政[2004]58号

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厦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我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切实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政策,鼓励和引导广大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努力营造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环境。现就我区进一步统一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费(以下简称奖励费)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发放对象
  (一)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称独生子女证,以下简称独子证)的夫妻;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子证的夫妻;
  (三)实行农村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夫妻。

  二、发放标准
  (一)2002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以前生育的对象 对领取独子证的夫妻,每月发给奖励费5元,发至孩子十四周岁,或者一次性发给不高于四百元的奖励费。
  (二)2002年9月1日至2004年2月29日
  1、生育并领取独子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五百元的奖励费;
  2、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子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一千元的奖励费(以签定协议时间为准);
  3、实行农村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五百元的奖励费。
  (三)2004年3月1日(含3月1日)以后
  1、生育并领取独子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一千元的奖励费;
  2、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子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二千元的奖励费(以签定协议时间为准);
  3、实行农村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一千元的奖励费。

  三、发放奖励费的要求以国家、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奖励政策为依据,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同时,又要遵循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落实避孕方法知情选择。
  (一)对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子证的夫妻,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子证的夫妻,要依法选择一项适合自身安全、适宜、有效的避孕方法,方可发给奖励费。
  (二)对实行农村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必须在第二个女孩生育后二个月内(剖腹产等经医院证明特殊情况的,可在七个月内)自觉依法落实绝育措施;经检查因手术禁忌症超过规定时间落实绝育手术的,必须持有区计生服务站复查、治疗,情况属实的病历证明。按以上要求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后,方可发给奖励费。上述发放奖励费的对象,若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提前生育的,还必须主动依法缴清社会抚养费,方可按规定发给奖励费。对领取奖励费后符合政策要求再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收回独子证和奖励费。对领取奖励费后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非法收养或政策外生育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同时,应追回独子证和奖励费。
  四、发放奖励费的办法
  (一)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子证的夫妻
  1、2004年2月29日(含2月29日,下同)以前生育的对象
  (1)符合领取奖励费的夫妻双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一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该方单位发给全数。
  (2)符合领取奖励费的夫妻双方均为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2、2004年3月1日(含3月1日,下同)以后生育的对象
  (1)符合领取奖励费的夫妻双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一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该方单位发给全数。
  (2)符合领取奖励费的夫妻双方均为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子证的夫妻
  1、2004年2月29日以前签协议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2、2004年3月1日以后签协议的
  (1)符合领取奖励费的夫妻双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一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该方单位发给全数。
  (2)符合领取奖励费的夫妻双方均为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三)实行农村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夫妻,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四)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领取奖励费的对象,由各街道办按以上要求严格把关,由享受奖励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发放,由享受奖励的领款人签领(领全数的应由领款夫妇同时签名)。持有独子证的夫妻在领取奖励费时,应与街道办事处签定计划生育协议。

  五、资金渠道及管理
  1、各街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负责非机关、事业单位奖励费的发放,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项资金额度。上述计生奖励专项资金,区、街财政各承担50%,平时由街道先行垫付,区级负担部分通过区街财政体制结算。
  2、街道办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年终将当年发放的资金汇总后,报备计生局。
  3、“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应接受财政、审计、计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思明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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