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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7 生效日期: 2004-04-27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4]7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确保我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和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领导机制
  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提高我国人口管理工作水平、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的重大决策。这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社会活动,加强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加快我省“数字福建”建设步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决定成立以分管副省长为组长,公安、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领导组成的换发二代证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换发二代证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日常工作,具体组织、指导、检查、督促本地区换发二代证工作。

  二、要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按照国务院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我省换发二代证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从2004年1月开始,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我省年满16周岁的公民换发二代证的工作。2004年上半年在厦门市、三明市开展换发二代证综合试点工作;其他地区陆续启动换发二代证的准备工作;2005年,全面启动换发二代证工作,同时停止制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省换发二代证工作。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换发二代证收取的证件工本费,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达。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及时、有效地解决好人员、经费、技术保障等方面的问题,确保换发二代证工作目标如期实现。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做好换发二代证工作经费的测算,主要包括人口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和建设、购置采集信息、验证设备及证件成本、管理、办公经费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

  三、要分工协作,认真组织实施
  换发二代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和每一位公民,政策性、技术性很强,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地要严格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的《福建省换发二代证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抓紧研究制订困难居民申领二代证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要加快人口信息升级、改造建设步伐,确保换发二代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建立换发二代证工作报告制度,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汇总后报省政府和公安部。

  四、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到便民利民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换发二代证工作的必要性,让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和换发二代证的意义、政策及具体安排,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做到正确使用居民身份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进一步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公开办证程序和收费标准,简化程序,改进方法,保证质量,提高效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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