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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4 生效日期: 2004-05-24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4]10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民航飞行安全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民航飞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抓好飞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民航事故在我省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稳定。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4)37号通知精神,认真履行好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加强我省无线电管理和机场净空管理工作,坚决消除影响航空专用频率安全使用和飞机安全起降的各种因素和隐患。民航福建安监办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督促省内各航空公司、机场和民航空管部门强化内部防范措施,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督促各航空公司和航空保障部门加强对航空器和相关设备的检(维)修,严格遵守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确保民航飞行安全。

  三、广泛宣传,全面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机场单位要积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安全、遵纪守法的良好舆论氛围。民航福建安监办要会同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民航飞行安全大检查,并加强对各地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各设区市及省直有关部门要将检查情况报送福建民航安监办,由福建民航安监办汇总后报民航总局,同时抄送省政府安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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