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兴安盟统一销售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3 生效日期: 2001-05-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计价[2001]968号

兴安盟物价局:
  你局《兴安盟物价局、兴安电业局关于调整兴安盟电价的请示》(兴价工字[2001]19号)收悉。为了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国家计委从2001年1月10日起,适当调整了内蒙古东部地区销售电价水平,并在内蒙古东部地区实行统一销售电价。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2444号文件精神,对兴安盟统一销售电价批复如下:
  一、兴安盟电网供电量主要从通辽市趸售,再考虑适当解决兴安盟地区的小水电上网电价矛盾,重新核定兴安盟电网销售电价及对旗县地区的趸售电价如附表。

  二、兴安盟地区各旗县要依据兴安盟销售电价,尽快测算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及部分城镇的还本付息电价。

  三、兴安盟物价局与电业局要通过媒体共同做好电价出台的宣传解释工作,张榜公布电价,确保电价顺利出台。

  四、兴安盟物价局在此次电价出台后要组织力量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借电价调整之机乱加价。

  五、本批复从二00一年五月一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此复

附件一
  兴安盟销售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费
  不满  1-10KV  35KV-66KV  110KV及以上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1KV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电价  0.369  0.359  0.359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616  0.606  0.596
  三.商业电价  0.741  0.731  0.721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576  0.566  0.556
  五.大工业电价  0.376  0.369  0.361  21.00  14.0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347  0.338  0.324
  附件二
  兴安盟趸售电价表
  用电分类  县级趸售  县以下趸售
  1-10KV  35KV及以上  1-10KV  35KV及以上
  一.居民生活电价  0.298  0.298  0.312  0.312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465  0.465  0.480  0.480
  三.商业用电  0.516  0.516  0.534  0.534
  四.工业.非工业电价  0.413  0.403  0.445  0.435
  五.农业生产电价  0.264  0.257  0.264  0.257
  注:1、以上两张表所列价格,均含电力建设资金每千瓦时2分和三峡建设基金0.4分;
  2、表一中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城市公共事业附加,具体标准为: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1.5分,商业用电、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7分。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