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计价[2001]968号
兴安盟物价局:
你局《兴安盟物价局、兴安电业局关于调整兴安盟电价的请示》(兴价工字[2001]19号)收悉。为了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国家计委从2001年1月10日起,适当调整了内蒙古东部地区销售电价水平,并在内蒙古东部地区实行统一销售电价。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2444号文件精神,对兴安盟统一销售电价批复如下:
一、兴安盟电网供电量主要从通辽市趸售,再考虑适当解决兴安盟地区的小水电上网电价矛盾,重新核定兴安盟电网销售电价及对旗县地区的趸售电价如附表。
二、兴安盟地区各旗县要依据兴安盟销售电价,尽快测算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及部分城镇的还本付息电价。
三、兴安盟物价局与电业局要通过媒体共同做好电价出台的宣传解释工作,张榜公布电价,确保电价顺利出台。
四、兴安盟物价局在此次电价出台后要组织力量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借电价调整之机乱加价。
五、本批复从二00一年五月一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此复
附件一
兴安盟销售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费
不满 1-10KV 35KV-66KV 110KV及以上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1KV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电价 0.369 0.359 0.359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616 0.606 0.596
三.商业电价 0.741 0.731 0.721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576 0.566 0.556
五.大工业电价 0.376 0.369 0.361 21.00 14.0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347 0.338 0.324
附件二
兴安盟趸售电价表
用电分类 县级趸售 县以下趸售
1-10KV 35KV及以上 1-10KV 35KV及以上
一.居民生活电价 0.298 0.298 0.312 0.312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465 0.465 0.480 0.480
三.商业用电 0.516 0.516 0.534 0.534
四.工业.非工业电价 0.413 0.403 0.445 0.435
五.农业生产电价 0.264 0.257 0.264 0.257
注:1、以上两张表所列价格,均含电力建设资金每千瓦时2分和三峡建设基金0.4分;
2、表一中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城市公共事业附加,具体标准为: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1.5分,商业用电、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