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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5年创建上海市中医药服务社区(郊区)示范点建设单位中期复核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30 生效日期: 2005-11-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中医药服务社区(郊区)示范点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中医药服务社区(郊区)示范点建设工作,根据《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管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决定对本市中医药服务社区示范点建设单位(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确定上海市中医药服务社区(郊区)示范点建设单位和下达建设单位资助经费的通知》(沪卫中医(2004)31号)文件中确定的33家示范点建设单位),开展2005年度期中复核工作。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复核方式:
  (一)自查:各示范点建设单位根据《上海市中医药服务社区(郊区)示范点建设标准及评审细则》的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上报各区(县)卫生局,由各区(县)卫生局复核后上报市卫生局中医处。
  (二)复核评估:
  1、市卫生局将组织对承担示范点建设单位随机抽查,实行现场复核评估,并反馈评估结果。
  2、随机抽取33个示范点建设单位(必须在各自查报告基础上)总量的35%(共12个示范点),由复核的示范点建设单位推荐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室)进行现场复核。

  二、评估计分:
  (一)中医药服务社区(郊区)示范点评估总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70-80分需整改,可延期2-3个月再复核;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室)总分为110分,8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77分为不合格。

  三、复核日程安排:
  (一)2005年12月9日前,各示范点建设单位完成自查,自查报告报区(县)卫生局。
  (二)2005年12月15日前,自查报告经区(县)卫生局复核盖章的报市卫生局中医处。
  (三)2005年12月20日—2006年1月20日期间,市卫生局中医处将组织专家复核及现场评估并公布结果。

  四、有关事项:
  (一)各示范点建设单位自查报告,应包含《上海市中医药服务社区(郊区)示范点建设标准及评审细则》自查每项指标得分情况及总值。自查报告需由区(县)卫生局提供审核意见。书面报告一式二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二)凡参加2005年由市中医处组织的《上海市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需求与利用研究》的示范点建设单位,如这次被选定为现场复核单位,则需提供复核部分数据,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五、联系方式:
  (一)上海市卫生局中医处:
  上海市汉口路223号,邮编:200002
  联系电话:63214497(直线,传真)
  联系人:孙行军
  (二)专家复核组:
  上海市临汾路385号,邮编:200435
  联系电话:56883906(传真)
  联系人:施永兴曹海涛
  电子信箱:caohaitao72@126.com

上海市卫生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上海市中医药服务社区(郊区)示范点建设单位2005年度中期复核工作方案
  为做好创建上海市中医药服务社区(郊区)示范点期中复核评估工作,根据沪卫中医发(2004)31号和(2005)8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复核方案。
  一、复核评估目的与原则
  (一)复核目的
  1、通过复核评估,促进本市中医药服务社区的工作进一步深入扎实地开展。
  2、对各示范点建设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确保各示范点建设单位建设质量的达标。
  (二)复核原则
  1、遵循公正、透明、科学、有效、适度的原则。
  2、复核评估与巩固提高相结合,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3、制定复核评估工作制度,坚持复核评估实效性原则。
  二、复核评估时间
  2005年12月15日—2006年1月20日。
  三、复核评估方法
  上海市卫生局复核评估与区(县)审核相一致。各示范点建设单位对示范点建设标准全面自查,市卫生局只选择少数关键指标进行复核。
  (一)复核评估方式
  直接现场复核与自查自评相结合,逐一对抽取示范点建设单位进行复核评估。
  (二)资料来源及收集方法
  根据示范点建设单位自查自评材料,查询相关工作记录、病例纪录,现场观察,问卷调查、访谈、现场技能等,以公开明查的方式进行。
  (三)复核评估对象
  1、示范点建设单位总量的35%随机抽取示范点。抽取的示范点建设单位需推荐一个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由专家评估组根据示范点自查自评材料随机抽取。
  2、社区居民10人(包括患者)。在抽取的中医药示范点建设单位所辖社区内,通过拦截调查的方法随机询问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知晓率、满意率。平均每个示范点拦截调查5人,社区卫生服务站(室)5人。
  3、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4人。在抽取的示范点建设单位中随机选择中医、西医各1名和2名社区护士进行问卷调查,其中一名中医进行现场技能测试。
  (四)复核程序
  1、各示范点建设单位接受各区(县)卫生局审核。
  2、上海市卫生局现场复核评估组根据有关文件,对各示范点建设单位在自查自评材料基础上,由专家组随机抽取,确定符合评估名单。
  3、复核评估组在通知示范点的情况下,到示范点进行复核评估,工作日半天。
  4、由复核评估单位汇报创建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示范点工作,汇报时间在30分钟内。
  5、专家评估组根据现场复核结果向上海市卫生局提交评估意见。
  四、复核评估的组织领导
  由上海市卫生局中医处有关领导组成,委托专家评估组进行。
  五、复核评估反馈
  (一)现场复核评估最后得分为确定示范点建设单位合格与否的依据。复核评估实行百分制。复核评估各项指标综合评分达到75分以上为合格;70-74分为整改,可在2-3月后再复;各项指标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二)中期复核不合格的示范点,取消示范点称号。
上海市中医药服务社区(郊区)示范点建设单位2005年度中期复核评估指标
  指标1:区(县)卫生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创建中医药服务社区(郊区)示范点建设单位的认识和措施。分值:10分
  指标解释:卫生局领导和相关科室对沪卫(2004)18号和(2005)8号文件的掌握程度。
  指标2:区(县)卫生局对中医药服务社区(郊区)示范点建设以1:2标准匹配专项经费投入。分值:8分
  指标解释:区(县)卫生局对示范点经费投入情况
  指标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室设置。分值:8分
  指标解释:示范点设置中医科室,匹配相应设施。
  指标4:示范点内中医药人员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分值:8分
  指标解释:1、中医人数不得少于医师总数的15%。
  2、各示范点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中医专业人员。
  指标5:社区卫生服务站(室)提供中医药服务,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分值:8分
  指标解释:1、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室)能提供中医药服务。
  2、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室)的比例。
  注: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是指中医药物和非药物处方数占处方总数的51%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指标6:中医药预防。分值:5分
  指标解释:1、开展2种以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中医药防治一体化服务。
  2、居民健康档案中应当体现中医药内容。
  指标7:中医药保健。分值:5分
  指标解释:示范点制定中医特色保健方案,开展中医特色的养生保健。
  指标8:中医药康复。分值:5分
  指标解释:能运用中医药方法开展中风后遗症、肢体残疾等疾病的康复。
  指标9:中医医疗。分值:13分
  解释指标:1、开展4种以上的中医药治疗方法。
  2、中医门诊量不低于总门诊量的15%。
  3、中成药品种50种以上;开设中药房的示范点饮片品种250种以上。
  指标10:中医健康教育。分值:5分
  指标解释:能够提供有中医药内容的健康教育。
  指标11:计划生育咨询及技术指导。分值:3分
  指标解释:运用中医药知识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和指导参与孕产妇保健。
  指标12:示范点的中医药诊疗设施及器具。分值:5分
  指标解释:示范点应配置针灸、火罐等中医药基本器具不少于10种。
  指标13:社区居民基本中医药常识的知晓率。分值:8分
  指标解释:社区居民对基本中医药常识的知晓率=答对的总题数/调查的总题数。
  指标14: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利用率。分值:附加分3分
  指标解释: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利用率=利用中医药服务机构人数/调查总人数
  指标15:社区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综合满意率。分值:10分
  指标解释:综合满意率=综合满意的人数/被调查人数
  综合满意=安全性+经济性+舒适性+方便性
  指标16:具有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典型示范特色创新工作。分值:附加分4分
  指标解释:具有在区(县)内起典型示范作用的经验,创新工作模式和克服工作困难的成功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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