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4]112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关于对全市直管公房出售进行规范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六日 附:关于对全市直管公房出售进行规范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管理,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出售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房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4)56号)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4)21号)精神,现对全市直管公房出售工作提出如下规范管理意见:
1、从2004年起,我市直管公房出售工作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操作程序为:购房租户提出申请,各房管所收件,区房管局初审、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核准,报市房委办审批。直管公房售房款缴入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直管公房售房专户,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与购买公有住房人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书,请各有关部门配合把关。直管公房售房款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归集后,根据市十二届政府2003年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进行分配:20%维修和养护基金转入“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专户,20%转入“房管所转制资金”专户,30%转入“城市住宅建设资金——公房出售款”专户,30%上交“财政住房资金”专户,并按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分别管理。
2、市房管局、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应对2003年以前出售的直管公房出售收入进行清理,清算后已形成的债权、债务移交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并相应撤销市房管局单位售房专户(直管公房售房收入专户)。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应与借款单位办理合同(或协议)变更手续,加大回收力度,对尚未办理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的尽快补办。对借用数额少的单位,要尽快催还;对借用数额较大的市住宅发展中心等单位,应催促其制定还款计划,催回款项一并转入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专户,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回收。对回收的资金按市政府会议纪要进行分配管理。
3、由市房管局负责,将历年直管公房拆迁补偿款及产权转让款(存市房管局单位专户)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再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精神将该项资金转入有关专户,专项管理。今后凡涉及上述资金全部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归集。
福州市财政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