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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07-16 生效日期: 2001-07-16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字[2001]19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机构改革后,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政府令100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对自治区级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现将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构公布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厅、科学技术厅、公安厅、国家安全厅、交通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业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文化厅、审计厅、卫生厅、环境保护局、广播电影电视局、体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新闻出版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旅游局、粮食局、煤炭工业管理局、档案局、地震局、气象局、保密局、知识产权局、乡镇企业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及其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及其呼和浩特税务稽查分局、包头税务稽查分局、赤峰税务稽查分局、直属征收管理局,自治区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呼和浩特分局、呼和浩特海关,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
   自治区公路局、邮政局、通信管理局、盐务管理局、物价检查所、卫生防疫站,中国民航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局及其公安处,呼和浩特铁路局及其公安处、铁道卫生监督处。
   三、由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
   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交通征费稽查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种子管理站、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植保植检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土壤肥料工作站、农业机械监理总站、林木种苗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农业能源环保监测站、草原资源监测管理站、家畜改良工作站、兽医工作站、牧草种子检验站、畜牧业经营管理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兽药监察所、文化市场稽查队、无线电监测站。
   上述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今后新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违法实施处罚的单位或组织,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下发后,凡以前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文件一律作废。本通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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