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5年度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5 生效日期: 2005-12-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教育处,各中等专业学校:
  为促进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由身份管理为主向岗位管理为主的转变,为提升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化水平,现对2005年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评审范围
  2005年度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的评审范围为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中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2005年12月31日尚未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关于申报材料
  上一年度申报未被通过评审的教师在当年申报时应提交最新成果材料。凡申报本年度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者,均应提交在2001年至2005年期间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培训结业证书。
  三、关于随堂听课
  随堂听课鉴定意见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可允许申请人在第二年再申请随堂听课。
  四、关于评审时间
  2005年度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安排在第四季度进行,如需延期至下年度完成的,通过人员获得任职资格的计算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
  五、关于评聘机构等问题
  关于评聘机构及其组建规定、结构比例和岗位的设置与管理、评聘程序、评聘条件等仍然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年度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4)103号)规定实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