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常[2004]10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27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2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经审议,决定对《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七条第二款。
原第七条第三款作为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附: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