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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的七条禁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3 生效日期: 2004-09-03
发布部门: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全省法院队伍建设,严肃审判工作纪律,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和省法院《关于加强法院队伍作风纪律建设的禁止性规定》,解决当前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中存在的非正常突出问题,确保司法公正,特作以下规定:   一、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宴请、钱物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支付;
  二、严禁向当事人及其律师借钱、借房,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
  三、严禁向当事人及其律师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
  四、严禁违反回避规定,审理与本案当事人及其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同事等关系的案件;
  五、严禁参加由当事人及其律师出资的各种非公务活动;
  六、严禁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七、严禁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律师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凡基本事实成立,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分别给予撤职、限期调离、辞退,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在全省法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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