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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贩卖盗版光盘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意见(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6 生效日期: 2006-01-16
发布部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发布文号:
  一、贩卖盗版光盘行为的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对于贩卖盗版光盘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 218条的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复制盗版光盘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217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二、贩卖盗版光盘行为既遂的认定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对于销售盗版光盘违法所得达到10万元以上,或者已出售盗版光盘达1.5万张以上的,可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既遂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违法所得明显不足10万元的除外。
  三、贩卖盗版光盘行为未遂的认定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惩治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的实际需要,对于销售盗版光盘违法所得未达到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无法查清,但有证据证明已销售与待销售的盗版光盘数量之和达到3万张以上的,或者查获的盗版光盘数量达到3万张以上的,可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已售出的盗版光盘数量,可以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考虑。
  200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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