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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外经贸委2005年鼓励外贸出口追加奖励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5 生效日期: 2005-12-05
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洪府发[2005]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外经贸委《2005年鼓励外贸出口追加奖励措施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

2005年鼓励外贸出口追加奖励措施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2005年11月17日召开的全省外经贸工作会议精神,在今年余下的四十天实现1.8亿美元外贸出口,确保完成全年9亿美元的外贸出口,特制定本一次性奖励措施。
  一、对承担了外贸出口计划的委、县、区进行奖励
  (一)凡完成了外贸出口计划的委以及县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均可获得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对年出口计划在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委、县、区,每超出计划1个百分点,奖励2000元人民币;
  2、对年出口计划在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的委、县、区,每超出计划1个百分点,奖励1500元人民币;
  3、对年出口计划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委、县、区,每超出计划1个百分点,奖励1000元人民币。
  (三)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在2006年2月底之前对承担了外贸出口计划的委、县、区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委以及县区外经贸主管部门。
  (四)以上奖励主要用于政策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参加外经贸活动以及为企业协调服务等。

  二、外贸流通企业11月和12月的外贸出口全部进行奖励
  (一)凡在南昌地区登记注册、有进出口经营权、财务管理健全、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南昌市及所属县区财政分享的外贸流通企业,均可享受本项奖励。
  (二)外贸流通企业2005年11月和12月的出口创汇中,地产品出口部分按《南昌市鼓励外贸出口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之规定申请2005年度鼓励外贸出口资金,非地产品出口部分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该企业出口海关数减去地产品出口部分核定。非地产品出口部分的奖励标准为每1美元奖励1分钱人民币。
  (三)外贸流通企业应如实申报奖励资金,并接受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将追回奖励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奖励资金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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