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经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重新修订的《乌海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此办法执行。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5月15日
乌海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
接待工作是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接待工作必须坚持增强开放意识、发挥窗口作用、广交各界朋友、积累关系资源、促进对外交流、振兴地方经济的指导思想,坚持维护大局、方便工作、热情文明、节俭安全的原则。
一、接待范围
(一)党和国家司局级以上领导,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办公厅系统的处级以上领导,外省市地级以上领导及其随行人员;
(二)自治区内各盟市,外省市地级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正副秘书长、办公厅(室)正副主任及其随行人员;
(三)应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邀请来我市考察、访问、公务往来的毗邻旗县、市(区)处级以上领导及其随行人员;
(四)应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邀请来我市考察、投资、洽谈业务的外宾及港、澳、台地区团组及个人;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二、接待程序
凡属接待事宜,必须由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分管接待工作的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签发《接待通知单》,市接待办凭通知单安排接待。紧急情况下可用电话通知或口头通知,当日或次日补送《接待通知单》。
三、接待标准
(一)伙食标准:
1、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办及省部级领导,宴请标准每席(桌)为600-800元;以内蒙古产甲级烟酒为主,可根据具体情况上部分国产名烟、酒水。工作餐标准每人每天70元。
2、接待国家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司(地)级领导,周边城市、友好城市(区)党政代表团组,应邀来我市洽谈投资合作的外商和国内重要客商,宴请标准每席(桌)400-500元,宴请使用内蒙古产甲级烟和地方产酒水。工作餐标准每人每天60元。
3、接待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和各盟市处级领导及其随行人员,自治区级各类检查团组等,宴请标准每席(桌)300-400元,使用内蒙古产甲级烟和地方产酒水。工作餐标准每人每天50元。
(二)住宿标准
1、市接待办接待的宾客,一般安排在指定的宾馆住宿。
2、住宿标准:司(地)级以上领导安排高级套间,县处级及其以下安排标准间。凡经市接待办接待的宾客,由接待办负责到所住宾馆办理来店登记和离店退房手续。结算房费时可与所住宾馆协商,给予打折优惠。如报销确有困难,经负责对口接待的机关分管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审批后,部分宿费由市接待办补贴。
四、迎送
一般接待任务由市接待办迎送,重要领导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需要市领导出面迎送时,分别报请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分管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安排。
五、其它有关事项
(一)各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接待,不得重复宴请和层层宴请。
(二)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和友邻地区的领导到对口单位和部门检查指导工作或考察学习,由对口单位和部门接待。
(三)严格控制宴请陪餐人员,来客5人以下,陪客一般不超过3人;来宾10人以内,陪客一般不超过5人。陪餐人员由各分管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通知。
(四)改革就餐制度,提倡就餐形式多样化。根据就餐人数可采取共餐、分餐制或自助餐。人数较少时,可实行点菜,以地方风味为主。
(五)严格接待程序和审批手续,未经分管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和接待办主任同意而自行安排接待的,接待办一律不予报销。
(六)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的领导及随行人员因公外出或在外地举办接待、宴请等活动,其招待费或活动费用须经领导本人、分管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签字后,由专项经费支付。
(七)接待办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严格财经纪律和各种手续,厉行节约,合理开支,加强内部管理,每年向各大班子报告开支情况,保证接待工作的正常运转。
(八)建立健全客史档案,不断总结,不断改进,不断提高接待服务水平。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