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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化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6 生效日期: 2002-05-16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赤政发[2002]04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中区直驻赤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内政发(1997)16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2002年我市继续施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化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高度重视和集中精力抓安全生产,坚决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为切实做好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市直有关部门和中区直驻赤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附后),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责任目标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明确,重点突出,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我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年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安全生产业绩与干部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对市直有关部门和驻赤有关单位进行责任目标考核,对完成责任目标情况要奖先惩后,并在全市予以通报。

  三、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于5月31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年终一并进行考核。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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