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2]950号
呼伦贝尔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呼伦贝尔市宝日希勒煤业公司对矿区小煤井收取煤炭产销管理服务费的请示》(呼价管字[2002]19号)收悉。经研究,现做如下批复:
一、你市宝日希勒煤业公司对矿区小煤井提供生产、销售和技术方面的服务,增加了宝煤公司的生产成本支出,应当得到合理的费用补偿。根据国家现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宝日希勒煤业公司应同矿区小煤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协议确定企业间提供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补偿办法和收费标准。
二、宝日希勒煤业公司承担的矿区(包括小煤井)基础设施建设,矿区道路维护,防火灭火和安全生产等事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内政发[2001]37号)有关规定,建议呼伦贝尔市政府从地方收取的乡镇煤矿维简费中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给宝日希勒煤业公司,用于补偿宝煤公司的上述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