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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关于在厦门港施工船舶安装使用GPS系统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01 生效日期: 2005-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港口水域通航安全,为施工船舶提供求助报警服务,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厦门港施工船舶安装使用GPS系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厦门市港务管理局是厦门港船舶GPS系统的主管部门,与厦门海洋管区、厦门海事局依法共同负责厦门港有关施工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厦门市航道管理站是厦门港船舶GPS系统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船舶GPS系统设备(以下简称GPS设备)的安装、调试、拆卸和运行服务管理等工作。
  三、有关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施工的责任单位,应在施工前与施工船舶签订《文明施工责任状》,督促施工船舶安装GPS设备,确保工程文明施工。
  四、GPS设备由厦门市航道管理站负责免费提供,施工船舶负责提供电源和必要的辅助设备。
  五、GPS设备由有关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或已在厦门市注册的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向厦门市航道管理站提出申请安装,在施工结束后负责及时交还。
  六、厦门市航道管理站负责定期对GPS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七、施工船舶应保护好安装在船上的GPS设备,进行必要维护保养,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仪器设备故障或损坏,应及时向厦门海洋管区报告,并及时通知厦门市航道管理站修复。
  八、厦门市港务管理局负责督促港口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安装GPS设备的协议,促使施工单位主动申报安装GPS设备。
  九、厦门海洋管区(中国海监第六支队)负责在办理倾倒许可证时告知施工单位的施工船舶安装GPS设备,使申报的施工船舶安装GPS设备。
  十、厦门海事局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审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时,对未按规定取得倾倒许可证的施工船舶,将依法不予办理船舶签证。
  十一、厦门市航道管理站可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港务管理局、厦门海洋管区、厦门海事局
二00五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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