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襄樊政办发[2005]87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3号令)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统发[2003]7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注销产权和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当前,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面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部分单位因资产处置不规范等原因造成资产帐实不符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少数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未依法进行报批,将国有资产当成部门资产甚至个人资产擅自处理;三是少数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内部经营或联合开发时,不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搞暗箱操作,公平性和公正性难以保证。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和财政性资金的流失,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无论资产形成来源于何种渠道,都是政府性资产。认真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既是规范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也是强化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意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廉政建设的需要。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作好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严格执行政策,进一步加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力度
(一)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由具有法定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按资产处置核准权限分别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指原值,下同)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通用及专用设备的处置(含单位价值虽不足5万元,但一次性处置超过5万元的),要先向主管部门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核准,并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进行处置。申报单位可凭《意见书》及处置资产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帐目。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单位从事财务、资产、监察工作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处置方案,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通过,报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处置,核准结果要报财政部门备案。土地、房屋、车辆等资产产权的变更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严格资产处置方式和资产处置收益管理。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资产的,根据市政府相关决议及批复意见办理;出租、出借资产应采取招投标等方式公开、公正进行;出售资产应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报废、报损资产有残值收入的,可比照以上方式进行。财政部门可以采取集中处置的方法,将待处置资产分类归集后进行公开招投标或集中拍卖。资产处置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应严格按国家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三)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由提供资产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核准,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财政部门追缴其全部所得收入,或抵扣单位预算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要坚持有偿使用原则,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并对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及保值增值承担责任。同时,要建立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的,每年应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及资产使用情况报表,财政部门应对这部分资产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