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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张思卿副检察长卞耀武副局长在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现场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8-03 生效日期: 1992-08-03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高检会[199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军事检察院:
  现将《张思卿副检察长在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现场会上的讲话》和《卞耀武副局长在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现场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1992年8月3日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思卿在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现场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召开的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现场会,今天就要结束了。会议以贯彻小平同志南巡时的重要谈话和江泽民同志最近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指导思想,研究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进一步开展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名优商品生产企业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问题。云南省和昆明市等十四个地区的检察、工商机关的代表以及烟草专卖局的同志介绍了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情况和经验。这些经验都很好,听了以后很受启发。会上还讨论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查处假冒商标案件中加强配合、协调工作的意见(讨论稿)》和《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假冒商标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会议开始时,云南省委尹俊同志、省人大白佐光同志、省政府赵廷光同志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政林同志讲了话。会议期间还组织参观了云南省“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成果展览”,举行了一次规模较大的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积极影响。同志们一致认为,这次会议非常及时,方向明确,内容充实,开得很好,是一次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的动员会、鼓劲会。我相信.通过这次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必将有力地推动各地开展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的工作,打开新的局面。
  刚才,卞耀武同志讲了话,对严厉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和加强检察、工商机关的密切配合问题发表了很好的意见。下面我就加强检察机关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要进一步认真学习小平同志的重要谈话,提高认识。
  小平同志今年年初巡视南方时的重要谈话,贯穿一个鲜明的中心思想,就是必须坚定不移地全面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放开手脚,大胆试验,排除各种干扰,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在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的鼓舞下,全国各地都动起来了,想发展,急发展,鼓实劲,干实事,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新高潮已经到来。面对当前形势,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检察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满腔热忱地支持、保护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把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检验工作好坏的根本标准。要坚持“两手抓”、“两只手都要硬”,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和法制环境。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对外开放,外面也会进来一些坏的东西;商品经济的固有属性,如交换、价值、利润、竞争等等,必然会反映到人们的思想当中,一些人会乘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还没有完善起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还没有完全形成,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措施不配套之机,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就是其中之一。而我们与这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是长期的。假冒商标犯罪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制造伪劣商品,假冒名优商品的商标,牟取暴利。当前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相当严重。一是发案量大。据统计,1990年至1991年两年间,检索机关查办的案件有一千五百多件。二是范围广泛。据高检院掌握的情况,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发生了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个别地方甚至成了全国闻名的“假冒之乡”、假冒伪劣商品的集散地。三是假冒对象多、品种多。有驰名商标、地方名牌,也有生产原料、生产工具、烟酒、食品、药品、农药、化肥、种子、饲料,以及服装、家电和高科技产品等。特别是那些假冒商标的伪劣生产材料和烟酒、食品、药品、农药、化肥、种子、饲料等,破坏生产,危害人命,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四是案件起来越复杂。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手段越来越狡猾,跨地区流窜犯罪案件突出,团伙作案增多,对抗性增强。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损失,不仅损害了商标所有权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品经济秩序,破坏市场的培育、发展,危及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已成为经济生活中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对保护名优商品生产企业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增强全民族的商标意识,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对保护、培育、发展市场,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健康发展,对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社会安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是当前形势的需要,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九检”会议上,复之同志的工作报告提出的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具体措施中,坚决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就是一项重要工作。最近高检院又几次强调要加强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我们要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抓实。
  二、要切实抓好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斗争。
  目前,各地检察机关都比较重视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工作,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查办案件数大幅度上升。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假冒商标、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的犯罪案件八百四十九件,是历史最高水平,而今年头五个月立案数已达到九百三十二件,一些地方办了不少有影响的案件。从会议介绍的情况看,各地在办案中摸索了一些好经验:一是在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与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二是根据本地情况,选择假冒商标、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犯罪中最突出的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斗争。如,云南省检察机关为了保护名牌香烟生产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工商、烟草专卖等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开展了对假冒名牌香烟商标、生产和经销伪劣卷烟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打击和专项治理工作,搞得有声有色,效果很好。烟草生产是云南经济的一大支柱,打击了犯罪,保护了烟草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就保护和促进了云南经济发展。三是加强侦查工作,深挖假冒商标、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犯罪的“源头”、“黑窝”。四是利用典型案件广泛宣传,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五是在办案的同时进行综合治理,帮助有关部门和企业堵漏建制,消除孳生犯罪的隐患,等等。各地都要学习、推广这些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探索新经验,努力开创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工作的新局面。
  第一,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非常重视和支持。这是我们做好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检察机关要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情况,分析犯罪的特点,及时向党委、人大和政府汇报,争取领导和支持。
  第二,要加强与工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这项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工商和技术监督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这项工作。检察机关的职责是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构成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因此要与工商机关等部门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联合部署,统一行动,协同办理重大案件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好形式,应当在实际工作中加以总结和推广。但是在强调互相配合的同时,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能互相替代,不能超越职权,不能违法办案。
  这次会议上同志们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查处假冒商标案件中加强配合、协调工作的意见(讨论稿)》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我们两家回去以后将根据同志们提出的意见再作认真研究,争取早日下发。
  第三,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查办重大案件。《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对打击的重点作出了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当前打击的重点是:一、假冒商标、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犯罪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反应强烈的重大案件,特别是那些生产或经销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商品和给工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假冒国内外驰名商标,生产、经销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三、假冒商标、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的犯罪团伙;四、用“回扣”、“好处费”等手段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或收受“回扣”、“好处费”等采购假冒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五、国家工作人员支持、纵容、包庇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六、施行暴力对抗执法部门依法查抄假冒伪劣商品,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
  各地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经过调查研究,适时开展专项打击和重点治理工作。对于本地区一个时期内假冒商标、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违法犯罪中的突出问题,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专项打击;对于已经形成“假冒之乡”、假冒伪劣商品的集散地的个别地方,要进行重点整顿和治理。检察机关在专项打击和重点整顿、治理工作中,主要是集中力量查办重大犯罪案件,及时准确地处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体现法律的威力。近期要公开处理一批有影响的重大案件。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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