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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常州工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旧货流通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1 生效日期: 2003-04-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2003]4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旧货流通市场管理,规范旧货交易行为,促进旧货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常州工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旧货流通行业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一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旧货流通行业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旧货流通市场管理,规范旧货交易行为,保障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有效控制和打击盗窃、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我市旧货流通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旧货流通业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旧货流通行业管理工作。各级经贸、公安、工商部门要认真履行旧货流通行业的管理职责,做好本地区旧货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要结合当前旧货流通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协调配合,减少漏管失控现象,堵住销赃渠道,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和取缔场外交易和地下交易。

  二、对旧货交易实行归行纳市。要继续贯彻执行原国内贸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旧货经营者必须在旧货市场销售旧货。我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稳步发展、经营有序”的原则已批准设立了小东门旧货调剂市场和苏南旧货调剂市场。今后凡新办旧货企业一律进入旧货市场经营,对于原来已经批准开办的旧货企业,要逐步引导进入旧货市场经营。旧机动车必须进入批准设立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三、严格条件准入。设立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必须具备《办法》第八条、第十条所列条件,不得设置暗库,要具备必要的安全防盗设施,从业人员和旧货的委托收购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照齐全方准营业。

  四、认真落实旧货经营管理制度。旧货经营者必须依照《办法》建立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守法经营。一是查验登记制度,旧货经营者必须对经营的旧货进行查验,对价值超过100元的旧货详细记录其特征、来源、去向。二是情况报告制度,旧货市场、旧货经营者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及公安机关要求查控的赃物,有义务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三是身份登记制度,旧货经营者必须登记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和特许经营的物品不得作为旧货经营。旧货经营者不得违规经营典当、拍卖、抵押业务。经营国家文物监管物品,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旧货经营者不得擅自经营来历不明或有赃物嫌疑的旧自行车和二手手机。对违法违规经营旧货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做好旧货市场的培育和建设。旧货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经营者档案,加强对旧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对其经营劣迹作如实记载,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实行警告或者提请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同时,旧货市场还应当建立相应的结算系统,旧货成交后由市场委派的专职人员开具销售发票。销售发票应当包括旧货品名、数量、单价、货款总额、供货人、买货人等内容。
  各辖市可根据当地旧货流通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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