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电传[2003]32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为减少“非典”给商业、宾馆、饭店、娱乐等行业带来的影响,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商业照明用电价格实行优惠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的范围是原执行商业照明用电价格的用户,包括农村用户。
二、从2003年5月25日后抄表起,到2003年9月30日止,我省商业照明用电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优惠0.15元。
三、各级价格部门会同供电部门认真做好商业照明电价优惠的实施工作。确保省制定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四、各地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