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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对《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6-09 生效日期: 1981-06-09
发布部门: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81年6月9日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经征求我县各族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讨论。会议认为;过去由于历史原因,我县一直未执行婚姻法,但现在已解放三十一年,我县各民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关怀下,在政治上、经济文化上取得了翻天复地的变化,全县各少数民族的思想觉悟大有提高,现在基本上具备了施行《婚姻法》的条件。现决定按1979年颁布的《婚姻法》实行。但对下述规定要求给予变通。
  一、《婚姻法
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由于我县各少数民族的早婚较多,一般在十五、六岁就结婚;有的十一、二岁就结婚。这种早婚的状态应该改变,但要有个过程,要求在几年内暂变通为;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者应予鼓励。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批示。

附:云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孟连、宁蒗、沧源三个自治县对《婚姻法》所作变通规定的报告的审议意见(1981年6月9日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一、会议批准孟连、宁蒗、沧源三个自治县施行《婚姻法》的结婚年龄变通规定为: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结婚双方都是国家职工的仍按《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宁蒗自治县提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问题。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通婚,对后代健康和民族发展危害极大。鉴于这种习俗是长期历史形成的,短时期内难以改变,必须加强教育,广泛宣传科学、卫生知识,提高群众的思想认识,使其自觉改变,逐步加以解决。
  上述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分别通知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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