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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4月17日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规定:
“凡在本决定施行之日以前犯罪,而在1982年5月1日以前投案自首,或者已被逮捕而如实地坦白承认全部罪行,并如实地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一律按本决定施行以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凡在1982年5月1日以前对所犯的罪行继续隐瞒拒不投案自首,或者拒不坦白承认本人的全部罪行,亦不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作为继续犯罪,一律按本决定处理。”鉴于我省地处边疆、交通不便,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给犯罪分子以悔改的机会,特决定对投案自首的经济罪犯从宽处理的期限延长一个月。凡在1982年6月1日以前投案自首的,或者已被逮捕而如实地坦白承认全部罪行,并如实地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一律仍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施行以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所有犯罪分子都应认清形势,抓紧时机,幡然悔悟,走坦白从宽的道路。如果执迷不悟或心存侥幸,错过时机,就一定要依法严惩。
本决定于1982年4月30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