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6]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勤工俭学经济活动健康、顺利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25号文件批转《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请示》和《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的前提下,从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出发,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开展下列经济活动:
1.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学校可开办各种为专业服务的工厂、农场、商店、服务部等,为培养各类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教育实习基地,使学生能掌握一技之长,做好就业前准备。
2.中小学校一般不搞纯商业经营,但可以结合安排富余人员,开展商业、服务业等多种形式的勤工俭学经济活动,把校办企业办成学生的生产劳动基地,对学生进行劳动观点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
3.教育系统主管勤工俭学的部门,以及根据需要成立的专业公司,可兴办为教学和社会生产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或各级教学服务公司兴办各种工商服务企业,必须按隶属关系经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并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缴纳税收。其中,凡生产教学设备并在教育系统内部销售的校办工厂、以及各职业学校,中小学校校办企业,若纳税有困难,应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予以减免。但减免的税款只能用于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分配。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勤工俭学经济活动,一般不准占用学校(单位)的房舍、场地,确需占用少量的,应在不影响教学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由学校(单位)统一规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严禁将学校的房舍、场地出租给外系统的单位经商办企业,已出租的,要限期收回。
第五条 学校与其它国营、集体企业联合兴办工商服务企业,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坚持以下原则:
1.不改变双方体制。
2.共同管理,互利互惠。
3.合同协议必须经有关部门公证。
4.严格划分收益分配,按规定经批准减免税收的仅指校方部分,对方应按国家规定照章纳税。
5.严禁以联营联办为名,变相出租房舍、场地或帐户。
第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中,要明确指导思想,注意社会效益,加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严禁出卖帐户、买空卖空、倒买倒卖、走私贩私、套购国家紧缺物资、行贿受贿和超越范围经营。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为开展勤工俭学经济活动所兴办的各种工商服务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定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八条 校办工商服务企业与教育事业单位应分开管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
第九条 校办企业有权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制定与本企业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生产经营方式;有权根据教学需要和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生产项目;有权利用企业的自有资金进行技术设备改造。
第十条 有条件的企业,厂长(经理)可由民主选举产生,报主管部门认可;不具备选举条件的企业、厂长(经理)由主办单位任免,报主管部门备案。厂长(经理)有权提出厂级领导干部的候选人名单,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权任聘副厂长(经理)以下的干部,但应报主办和主管单位备案。
除固定职工外,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的需要决定临时合同工的招聘、辞退及确定其劳动报酬,但不允许从社会或外单位雇请人员承包经营企业。
第十一条 企业有权根据国家规定、确定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和分配办法。
第三章 劳动工资
第十二条 校办工商服务企业,必须坚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切实做好收益分配。其收益分配办法,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主管单位审核。
第十三条 企业创利(包括免征的工商所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部分),除按规定上缴主办单位作为改善办学条件的基金外,应视企业不同情况,上交3%一5%给主管部门作为生产发展互助基金。其余留给企业。
企业留利的50%一6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其余(不包括减免税收部分)作为公益金、奖励基金。用于个人的奖金(包括各种非统一规定的补贴),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为有利于考核企业的实绩和测算奖金控制总额,校办企业职工的月平均标准工资暂定为80元(包括各类补贴),低于80元的,以80元为基数计算奖金税。
第十五条 根据各企业的不同情况,可选择以下不同的分配形式,报经主管单位批准后执行。
1.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企业,其奖金可按每人年均二个月的基本工资计入成本。
2.实行利奖挂勾的企业,以上年度创利为基数,按利润增长幅度确定奖金比例上下浮动。发放奖金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按财政部[1985]财税字316号《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奖金税。
3.实行基本工资加浮动工资的企业,其浮动工资应控制在企业平均工资的50%以内。
4.实行全浮动工资、计件工资和提成工资的企业,应确定合理的定额单价,若个人所得部分超过标准工资总额和核定的奖金时,按规定开征奖金税。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六条 教育事业编制的教职工调入校办企业工作,其工资计入企业成本,本人工资收入可与本企业职工相似工资对待,也可以按原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七条 校办工商服务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不宜实行个人承包,也不宜实行全包全奖,包超全部归个人的办法。
第十八条 从一九八六年起,各校办工商服务企业,应在税前提取基本工资总额20%的福利基金,专户专存或参加社会保险。用于职工年老退休、丧失劳动力时的劳保享受,以及死亡丧葬抚恤等。
第四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各校办工商服务企业,应按《会计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要求做到:
1.认真执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的管理制度。
2.必须设置与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任免,需经主管单位考核和认可)。对兼职财务人员可根据工作量给予适当补贴。
3.财务人员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坚持原则,坚持制度,发挥财会工作的监督保证作用。
4.主管单位应组织财务人员定期检查、研究企业的财务工作,加强企业财务管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勤工俭学经济活动而兴办的工商服务企业,学校为其主办单位,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的专管机构为其主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的职责是:
1.为企业筹集和提供开办的必要资金、设备和场地。
2.确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向,审定企业的发展规划。
3.负责监督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4.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
5.协助企业搞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主管单位的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拟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组织领导校办企业开展好生产经营活动。
2.负责制定和实施勤工俭学经济活动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财务监督和检查,汇总统计报表和办理日常事务。
3.代表所属校办企业与有关部门进行业务联系、疏通校办企业产供销渠道和解决其它有关问题。
4.审核批准和监督检查校办企业劳动工资,奖金等收益的分配执行情况。
5.负责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推动勤工俭学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若与本规定抵触,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