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通政办发[2003]140号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州市政府,省军区东方红农场、南通农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调整已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03年第1次会议讨论确定。为加强对新调整的城市规划区内用地的规划控制,实现城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城市发展战略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城市规划区范围为绕城高速公路(宁启高速与通盐高速)外围1.5公里与原城市规划区控制线围合的区域,包括市区行政区和通州市的平潮镇、平东镇、兴仁镇、兴东镇、先锋镇、姜灶镇和张芝山镇的部分用地,总面积为528.2平方公里。
二、新城市规划区内的用地实行规划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该范围内擅自用地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民房建设)。
三、新城市规划区内通州市所属地区的所有建设项目(不含民房建设),其工程选址、定点和详细规划由通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经南通市规划管理局批准;民房建设点的布局规划须先报经南通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其具体规划管理由通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工业项目在该区控规完成并审批后,由开发区国土规划局依据控规审查批准,市规划局复核发证;民房建设规划由开发区国土规划局负责管理;其他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和详细规划由开发区国土规划局负责审查,报经南通市规划管理局批准。
200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