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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晋宁县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7-16 生效日期: 1987-07-16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近年来,我市晋宁县夕阳区范围继发现大批恐龙化石及其它古生物化石。为加强保护和进行有计划地考古发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晋宁县夕阳区包括大、小夕阳、小河坝、木杵榔、木鱼乍、保安、新山、密丫祖、鲁启祖等地的古生物化石,确定为昆明市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保护区内的一切古生物化石和其它尚未发掘的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昆明市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进入保护区进行考古发掘或采集标本,严禁偷盗或破坏化石。

  二、保护区内各化石附近,禁止放牧、开路、炸石;禁止动土修建各类工程。

  三、保护区内各古生物化石属国家所有,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生物化石及文物行使保护、管理权,负责组织考古发掘工作,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考古发掘工作的规定,如有重要发现,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四、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对保护区划定明确的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建档保护。由区乡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保护工作。

  五、全市公民应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及本通告的规定,发现私自挖掘和藏匿古生物化石的,应加以制止,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六、对保护文物及古生物化石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文物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挖掘盗窃、破坏文物及古生物化石者,将按照国家和省、市文物保护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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