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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5 生效日期: 2003-07-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苏府办[2003]10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关于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服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领域。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允许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进入和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鼓励私营个体经济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享受市政府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政策。

  二、市财政应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级市、区也应建立相应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各金融机构应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增加服务品种,放宽准入条件,简化放贷手续。尤其是要不断扩大对中小企业的授信面,提高对中小企业的授信额。

  四、鼓励中小企业实行专业化分工。引导中小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重点扶持成长型、科技型、出口型企业,鼓励中小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鼓励中小企业充分发挥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较快的优势,建立与外资企业和大企业的配套协作关系。拥有核心竞争能力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可以申请市产业发展导向资金,享受贷款贴息扶持。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市名牌带动战略政府奖励专项资金。

  五、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行业共性技术研究中心,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交流、技术转让,对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实施专利制度。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市科技专项资金,享受补助贴息扶持。

  六、鼓励中小企业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改组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支持中小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对外资在注册资本中比例达到和超过25%的,可享受外资企业待遇。

  七、鼓励中小企业向各类创业载体集聚。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开发区资源和优势,继续推进私营工业小区、私营科技企业创业园、私营外贸企业创业园等中小企业创业发展载体建设,发挥其带动辐射功能、区域产业群效应及其延伸功能。政府部门应在规划、财税、用地以及服务等方面提供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

  八、鼓励各类人员(包括各类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国家、省、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在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就业援助、财政投入等方面对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及有关企业按规定给予优惠。

  九、实行风险预警,推进中小企业依法破产。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率达到一定比例并影响社会稳定及债权人利益时,有关部门可督促该企业依法提出歇业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该企业采取控制变更、停业整顿、督促歇业、予以清理注销等相应措施,推进中小企业依法破产。

  十、建立欠薪专项资金。欠薪专项资金由企业在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时一并缴纳,专户设立,专门用以少数企业在申请破产、无力维持正常经营,需要退出市场的情况下,先期垫付所欠劳动者工资和未依法按期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制定。

  十一、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备案制度。以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数据库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库,通过经济行政管理、司法、金融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完税信用和法人行为信用等情况,实行企业信用记录备案制度。

  十二、建立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中小企业的经营者要诚实信用,真实提供自己的财产、经营经历等方面的情况。凡有严重的逃废债务、经济犯罪等不良信用记录者,在法定时间内不得在本市注册新的企业,并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十三、建立资信评估中介机构的执业责任制度。从事资信评估的中介机构要与挂靠的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中介机构在信用资质认证、信用风险评估、信用咨询服务过程中有虚假行为的,视情节按规定程序取消其相应的服务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该中介机构负连带责任。

  十四、实行企业信用评级制度。由资信评估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帮助中小企业提高信用透明度和知名度。中小企业信用度高的,可优先获得贷款支持。

  十五、加快建设由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三级体系。在市和各县级市、区政府出资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基础上,推动财政收入超亿元的乡镇建立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鼓励社会法人资本、民间个人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担保公司和企业互助担保公司,并在政策上一视同仁。鼓励风险投资机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积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十六、建立全市性的财政补偿机制和行政收费优惠等扶持政策,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不断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力度和风险投资。

  十七、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项目,公开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依法行政,深化收费公示和收费卡制度,切实减少中小企业(私营个体企业)的收费负担,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私营个体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步伐,把机关服务企业、改善投资环境、'六放'是否到位、纳税人评议制度等作为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监察部门定期督查的工作范围,为我市中小企业(私营个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八、政府服务中小企业的职能部门和工商联,要与现有的行业性服务机构、社会性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相联系,形成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动员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积极服务于中小企业发展。要通过职能转移、委托授权等方式,逐步将目前政府部门承担的行业管理、组织协调、社会服务等职能移交行业协会;将部分专业性、技术性的认证、认定、评估等事务转移给中介机构。要切实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改革发展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九、建立市'促进中小企业(私营个体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及日常协调机构,具体承担对全市中小企业(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功能。各县级市、区应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日常协调机构。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中小企业方针、政策和法规,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对中小企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二十、把私营个体经济纳入计划管理和统计考核管理。建立全市中小企业(私营个体经济)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地中小企业(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目标进度完成情况予以考核。
  本实施意见所称中小企业,是指苏州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中小企业。
  本实施意见由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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