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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04 生效日期: 1995-09-04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进一步贯彻“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自觉地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切实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今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一律将抗诉书副本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在执行此项制度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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