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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0-12 生效日期: 1993-10-12
发布部门: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邢市政办[1993]27号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加强对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包括部、省属邮电、供电、金融、保险、烟草、税务等管理单位)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文件、意见以及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及起草说明书、有关依据、备案报告各1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编辑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汇编,应当视同规范性文件,辑印后一式五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四、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三)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报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市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六、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由市人民政府通知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在制定程序和技术上存在问题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机关处理。
  原报机关在接到处理决定或者意见的30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室。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对于不报或者迟报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

  八、凡通过新闻单位发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备案证明;未经备案、没有备案证明的,新闻单位不得发布;拒不执行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查。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市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十、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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