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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维护重要区域社会秩序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04 生效日期: 1994-03-04
发布部门: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四日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重要区域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要区域是指下列场所和范围:
  (一)中共邯郸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邯郸军分区所在地周边300米以内范围;
  (二)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周边300米以内范围;
  (三)邯郸市长途汽车站、邯郸市火车站、马头飞机场所在地周边300米以内范围;
  (四)邯郸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所在地周边300米以内范围;
  (五)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期间,其会场所在地和会议代表驻地周边300米以内范围。


    第三条 在重要区域内举行集会、游行、请愿、示威等活动,必须经市公安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举行。


    第四条 对在重要区域内进行的非法集会、游行、请愿、示威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可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可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立即拘留。对组织者、暴力抗拒者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五条 对包围、冲击重要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等要害部门,扰乱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务活动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有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六条 对在重要区域内拦截领导车辆,堵塞交通,影响道路畅通或者集体乘车强闯禁行路线,阻断交通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七条 对在重要区域内因上访等事宜而静坐、下跪、书写摊摆和张贴大小字报、散发上访材料、宣讲吵闹、设置扩音器呼喊等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社会秩序者,可先由信访部门做劝阻、疏导、接待工作,劝其迅速离开。对不听劝阻,无理纠缠,故意滞留取闹,制造事端,扩大影响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强行带离现场;遇有暴力抗拒者,可立即拘留;对其中组织滋事的首要分子,视其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属于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请愿,未经批准,不得集体进入重要区域。对擅自集体进入重要区域的,由信访部门进行劝阻、疏导,对经幼阻仍不退离重要区域的,由公安机关强行带离现场;遇有暴力抗拒者,可立即拘留;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依法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如需要经过重要区域,公安机关可在有关部位设置临时警戒线,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任何人不得逾越;如有逾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有关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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