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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6 生效日期: 2005-02-06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5]费65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了规范收费单位收费行为,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维护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精神,决定在过去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在我省全面深入地推行收费公示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示的范围。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非企业组织实施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二、公示的方式。收费公示本着谁收费、谁公示的原则,经批准委托代收的收费项目,应按规定由代收单位负责公示,并出示委托文件。公示制度可采取设立公示牌、公示栏、价目表(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灯箱屏(以下统称为“公示牌”)等方式进行公示。各单位公示牌要本着“看得清、留得住、易更改”的原则,长期固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方便缴费者了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有关情况。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互联网站上公示收费内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国家和省定合法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执收项目多或收取方式较为复杂,执行上述公示方式有困难的,执收单位应将基本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公示牌进行公示的同时,免费向缴费者提供相应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资料。
  三、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监督电话、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电话(12358)等。实行公示牌进行公示的,要标示“**省或市(县、区)物价局监制”字样。各收费单位在公示牌上公示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与其申领的《收费许可证》上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相一致,不得将《收费许可证》上未列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公示牌上进行公示,严禁将各种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四、公示牌的监督、审核。价格主管部门是收费公示牌的监督、审核单位。各收费单位公示栏的监制、审核,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福州市区以外的中央和省属收费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制、审核。
  收费公示后,遇有政策调整或公示栏受损、字迹不清等情况,收费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7日内更新有关内容或对公示栏进行维修更换。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信息沟通、传递工作,根据收费单位的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
  五、公示牌的制作。公示牌可由执收单位按规定设计后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自行制作,也可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统一代制。
  六、公示工作的实施。
  收费公示(包括涉农价费公示和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由各级物价检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方式广泛动员和宣传,不断提高实施收费公示制度的认识,并制定出具体的时间表和实施方案,确保各收费单位收费公示工作在2005年8月31日前全部落实到位,省物价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收费公示工作进行检查。
  各地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对发现公示不规范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没有公示的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七、涉农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的公示的有关部署和要求,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略)

                                                                                                                         福建省物价局
                                                                                                                     二○○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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