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04 生效日期: 1994-08-04
发布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云国税发[1994]5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今年1-7月份已按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云税流字[1994]42号文件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按本通知规定应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补缴;接本通知规定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已缴纳了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可按实际入库数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给企业。
  各地对民政福利企业1-7月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返还情况(户数、金额等)要进行认真清理统计,并于8月底前将清理统计结果分别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

  二、各地对今年8月份以后按本通知规定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的实际退税返还情况(户数、金额等)应按月统计,并于次月20日前书面分别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

  三、原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云税流字[1994]42号通知对民政福利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