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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粮食超储及促销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9 生效日期: 2003-02-19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通政字[2003]1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通辽市粮食超储及促销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


通辽市粮食超储及促销补贴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粮食政策性补贴工作,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二、2003年1月1日起,对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商品粮储存、销售环节分别采取以下补贴办法:
  (一)建立市级地方储备粮油制度,地储粮品种为玉米,储备粮数量为2亿斤,由通辽市粮食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落实到粮食企业并签订储备协议书。地储粮补贴标准为每市斤补贴0.06元,包括利息、费用、合理损耗以及必要的轮换费。补贴资金由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承担。
  (二)执行国家保护价收购的粮食,超储利息仍按原办法补贴。原超储费用补贴改为销售补贴:即按会计年度计算,采取“四三三二”销售补贴办法,每市斤粮食第一季度销售补贴0.04元、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销售补贴0.03元、第四季度销售补贴0.02元。
  (三)对1996-1998三个年度现存的高价位粮,以2001年底实际库存量作为销售补贴基数,销售时必须经市财政、粮食、农业发展银行共同认定批准,高价位粮(不含陈化粮)主要用于退耕还林(草)粮食供应。
  (四)为加强全市粮食销售管理,决定采取政府出资,委托经营的方式在通粮集团内下设粮食购销公司,该公司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通粮集团的领导下,该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由通粮集团划拨优良资产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企业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资本运作模式。市财政对其实行销售费用补贴办法。全市的玉米销售自2003年1月开始由该公司统一运作,统一审定价格,统一签订或审定合同,提供结算和补贴依据。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统计制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正确反映粮食销售和库存,据实计提补贴,确保帐实相符。计提粮食储备、销售补贴的几项规定:
  (一)采取场内交货方式销售的粮食,以场地交货之日作为销
  售入帐时间,同时计提销售补贴。
  (二)采用车板交货方式销售的粮食,按照铁路部门提供的装货
  发运凭单时间计提销售补贴。
  (三)预收货款以粮食出库时间作为粮食销售时间,并及时冲减
  粮食库存,计提销售补贴。
  (四)采用其他方式销售的粮食以合同规定的交货方式和时间为准。
  (五)粮食购进、储备、销售等环节数量均按新的粮食收购标准记账,原有粮食库存也要按安全水份进行调整。
  (六)计提商品粮食超储库存利息补贴,应按当年粮食保护价和当期粮食收购贷款利率计算,原来的计算公式和合理题库存数量不变。
  (七)为防止通辽市境内粮食购销企业间出现竞相降价销售行为,全市执行统一的粮食超储利息、销售补贴标准和范围,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补贴标准和扩大补贴范围。

  四、以下几种粮食经营方式不得计提超储利息或销售补贴。
  (一)其他单位委托代购、代储、代销的粮食,不得计提粮食超储利息和销售补贴。
  (二)陈化粮、救灾粮、专储粮转为贸易粮以及通辽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之间的调拨和销售,不得计提销售补贴。专储粮轮换粮,销往内地或用于自营出口,不享受任何补贴。
  (三)国家储备粮可以在通辽地区农民手中收购,收购量不足部分可以委托其他粮食购销企业代购,其代购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四)自营出口玉米严格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出口计划执行,未经市政府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凡直接或间接提供出口玉米,无论粮权是否买断,不享受任何补贴。自行出口后,对自治区扣减部分相应扣减出口企业的补贴。
  (五)违反粮食收购条件,不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或从通辽地区以外购进的粮食转作销售以及赊销、逆价销售等违规经营,一经查实,停止拨付全部政策性补贴,农业发展银行停止其收购资金贷款。
  (六)粮食在库存、整理、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损耗超过标准部分不得计提各项补贴。
  (七)凡低于库存成本价格销售的粮食,一律不给销售补贴。
  (八)以本市内的玉米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用粮,一律由通粮集团公司统一销售,其他粮食企业销售一律不给销售补贴。销往市外粮食一般都要采取铁路运输,特殊情况需要公路运输的粮食,必须在运输前持销售补贴申请报告、销售合同、销售款银行存单到同级财政、粮食部门申请备案。不按上述程序办理的,不给销售补贴。

  五、建立健全粮食政策性补贴申报制度,加强政策性补贴的管理和监督。
  (一)每月的最后5日内,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向同级财政、粮食、农业发展银行上报《粮食政策性补贴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粮食购进、销售、合理损耗、库存、应计提的各项政策性补贴等。由于不按时上报政策性补贴申报表,影响补贴资金不能及时拨付的,责任自负。
  (二)对不如实填报《粮食政策性补贴申报表》,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的,一经查实,全额上缴国库,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责任。
  (三)财政部门根据申报表作为审核和拨付粮食企业政策性补贴的依据,每个季度,在收到上级部门下拨的补贴款项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企业的实际需求量及时拨付。年度末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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