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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南过境干道两侧旧木料自发交易市场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7-05 生效日期: 1995-07-05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95]49号

昆明石安公路南过境干道是云南省高等级公路之一,已成为重要交通干线,对全省和昆明市的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家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管理、路政管理有关法规,擅自在南过境干道两侧乱堆乱放废旧木料并进行交易活动,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并造成多起交通事故,严重影响市容和路政管理,严重影响社会治安。为保证南过境干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南过境干道两侧占道自发形成的旧木料和其他建筑材料交易市场(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属非法经营场所,应坚决取缔。各有关单位原已签订或同意占道的协议等手续一律无效,由批准单位和责任者自行纠正。同时,追究无权审批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二、整顿工作由南过境干道交通秩序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今后日常管理由路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为使旧木料和其他建筑材料交易合法有序地进行,决定在嵩明县辖区内选点筹建交易市场。从本通告颁布之日起至7月25日前,南过境干道两侧的旧木料交易场(点)必须停止非法交易行为,自行拆除搬迁,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进入指定市场合法有序地进行交易活动。7月21日至25日为自行搬迁时间,7月26日起仍不搬迁的,将采取强制搬迁措施,后果自负。

  四、本通告颁布后,省、市公安、交警、工商、交通、路政、城管监察等执法队伍将进入现场进行清理整顿,经营者应主动配合、服从管理。对主动撤出和搬迁的,管理部门将在运输工具和选点经营等方面提供方便。逾期不撤出和搬迁的,由执法队伍没收旧木料等交易物资或者强制拆除搬迁。对不服从管理,煽动闹事,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公安局为主、各级工商、交通、城管监察、路政等部门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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