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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职工购买旧公房贷款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07 生效日期: 1996-11-07
发布部门: 唐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为了鼓励职工购买旧公房,加快住房资金周转,依据《唐山市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原则,经市房改办同意,对职工购买旧公房贷款作如下规定:
  一、贷款条件
  1.职工申请贷款必须按月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
  2.购房价款的30%在0.6万元以上的部分;
  3.购房人及直系亲属存储公积金的3倍低于1000元的,不能申请政策性贷款;
  4.申请贷款需用所购住房作抵押。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政策性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职工和直系亲属结存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的3倍,还款期限不超过十年。直系亲属包括: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以及与购房人同住的子女的配偶。购房人使用直系亲属的公积金应经本人书面同意。
  2.购房价款的30%在0.6万元以上的部分,用政策性贷款仍不足的,可以申请普通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五年。
  3.政策性贷款利率按职工住房公积金结息以后的存储利率加规定利差计算,五年以内年息加1.8个百分点,五至十年加2.34个百分点。普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息。
  4.还款期内如遇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和国家贷款利率调整,贷款利率随之调整。

  三、贷款程序
  1.职工申请贷款,按公积金缴存范围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代办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专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2.职工申请贷款需出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手册、购房合同,签订贷款合同。
  3.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一并办理抵押登记。

  四、贷款的偿还
  1.购房贷款采取等额还款的方式按月还本付息。
  2.职工办理政策性贷款的,可以按年度于每年7月1日以后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
  3.职工办理普通贷款的,可以按年度于每年7月1日后支取继续交缴的公积金,同时也可以申请政策性贷款,以抵顶普通贷款。

  五、其它规定
  在贷款存绪期间,贷款职工不能再申请购买其它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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