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检发释字[2000]1号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已于2000年3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年三月十五日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已于2000年3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