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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6 生效日期: 2003-09-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计价字(2003)1049号

内计价字(2003)1049号

二00三年八月六日


  呼伦贝尔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请示》(呼价管字[2003]77号)收悉。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污水处理水平,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同意海拉尔区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现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方式
  海拉尔辖区所有居民、行政、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等均应按用水量交纳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提供服务的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污水处理费由水资源管理部门随水资源费一并征收;对城建部门所属的园林绿化单位用于公共绿化的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居民按实际用水量每吨0.30元收取;非居民按实际用水量每吨0.55元收取。

  三、开征时间
  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从开征污水处理费之日起,环保部门停止征收污水排污费,城建部门(市政维护部门)停止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四、代理收费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后,应单独列帐,按月划拨给排水和污水处理单位,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还本付息及运行维护,不得挪作它用。

  五、切实推进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运营的市场化改革,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是大势所趋。但现阶段由于建设规划超前,回用水建设滞后及运行成本偏高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各级政府要以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补偿污水处理的运营成本。

  六、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对城市污水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杜绝收费不运行或以费养人问题的出现,依法严厉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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