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97年5月3O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职责,使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委会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履行下列职权:
(一)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决定法定组织(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处理办法;
(三)决定符合法定人数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处理办法;
(四)决定符合法定人数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州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质询案的处理办法;
(五)对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人选提名,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六)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七)提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日期、议程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草案;
(八)听取州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汇报,决定是否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九)组织州人大代表开展执法检查和对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
(十)组织州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或调查,并听取有关方面调查的汇报;
(十一)决定常委会办事机构组成人员的建议名单;
(十二)检查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三)讨论上级人大通知办理的重要工作及下级人大提出的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
(十四)讨论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要点(草案)和全年各次会议的安排意见;
(十五)讨论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
(十六)在紧急情况下许可对州人大代表的逮捕和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监视居住、劳动教养)的措施,提请常委会追认;
(十七)听取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决定办事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
(十八)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及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举行会议前应将开会的日期和讨论的主要事项发出书面通知。
第六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可根据会议讨论事项决定列席人员。
第八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需要办理的应通知有关单位,并限期反馈办理结果。
第九条 本规则自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