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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03 生效日期: 1997-09-03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3日公布施行)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二、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情节严重的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情节严重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拐卖、绑架妇女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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