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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服务器托管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4 生效日期: 2005-07-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厦公[2005]49号

厦门市各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数据中心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服务器托管行业的行政监管,实现建立互联网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目标,现将《厦门市服务器托管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近期开展的互联网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公安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服务器托管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服务器托管行业的行政监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厦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3)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在我市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机房(以下简称IDC机房)服务的单位,须依法提交备案资料。

    第三条 在我市各IDC机房申请托管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由电信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进行备案登记,并负责将管理服务器资源的最终用户一并备案登记。

    第四条 在我市IDC机房架设服务器的单位必须依法对服务器上的客户空间进行统一编号,同时保存空间租用者及其绑定域名租用者的真实信息,并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 在我市IDC机房架设域名解析服务器的单位应建立安全保护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 在我市IDC机房架设电子邮件服务器、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的单位,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条 在我市IDC机房架设游戏服务器的单位,应当保留日志,并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日志在留存时不得更改或删除。

    第八条 在我市IDC机房架设服务器的单位,应当在服务器联网的三十天内依法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九条 在我市IDC机房架设服务器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备案手续:
  (一)单位用户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应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单位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相关备案材料;
  (二)对提交的有效证件,应当将原件制作成规定标准的电子图片以备主管单位抽查。

    第十条 在我市IDC机房架设服务器数量超过二十台的单位,应当依法成立“信息网络安全小组”,建立安全保护制度,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对架设服务器数量不足二十台的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由IDC机房“信息网络安全小组”统一负责。
  “信息网络安全小组”成员由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网络管理人员、安全员等组成。“信息网络安全小组”的安全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网络安全知识的学习,并履行安全员的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在我市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在我市申请空间租用、域名注册等服务的客户必须向提供该项互联网业务的单位提交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
  (一)单位客户应当提交该单位的有关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相应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单位负责人的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个人客户应当提交客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包含:身份证、护照、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
  (三)提供互联网空间租用、域名注册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保存客户完整真实的登记信息,并于三十天内提交公安机关;客户信息变更,必须在三十天内更新提交登记信息;登记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的、三十天内未提交变更信息的将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在我市提供IDC机房服务的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依法成立IDC机房“信息网络安全小组”;
  (二)落实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并将值班制度报公安机关;
  (三)每月二十日前依法向公安机关报送有变更的备案资料;
  (四)落实信息网络安全审检制度,建立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五)建立完善安全事件、事故和案件上报制度。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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