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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8 生效日期: 2005-07-08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5]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八日

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实施意见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42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2月1日颁布施行。为了保证《条例》在我市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推进“平安单位”建设活动深入开展,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组织开展《条例》宣传工作
  《条例》是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一部重要法规。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征文、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宣讲《条例》活动,使企事业单位领导、广大员工充分认识到《条例》的贯彻实施,对完善法制,规范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开展“平安单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市公安机关应负责对重点单位和专业性强的行业系统组织实施《条例》宣讲;各行业系统的内部单位保卫机构负责人应负责对本单位进行《条例》宣讲;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部单位分管保卫工作的领导、保卫科(处)长进行《条例》宣讲。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条例》宣讲活动,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浓厚氛围。

  二、认真做好治安保卫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教育培训工作是提高治保人员素质的根本手段,各行业、系统、单位要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培训的原则,以自行组织为主,公安机关着重抓好保卫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的培训,并加强对培训工作协调指导,会同同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制定培训计划,在2006年上半年前完成公安部提出的治安保卫人员轮训一遍的任务;同时,积极提供师资、教材、装备、场地等方面的支持。市公安局将在8月底前分三期完成对治安支队和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从事指导监督内部单位工作的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及从事内保工作民警、市直机关企事业重点单位分管领导、市直机关企事业重点单位保卫负责人及保卫骨干的培训工作,培训结束后发给内部单位保卫干部职业资格证和保卫干部工作证。县级公安机关要参照市公安局的部署,督促指导辖区内各单位的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举办业务骨干培训班。

  三、认真做好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工作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认定按属地管辖的原则,实行公安提出、政府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制度,自下而上,依次逐级上报审核。各级重点单位的等级判定标准,由市公安局下达实施,各级各部门应于7月中旬前提出本地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名单,报请本级政府确定。公安机关要加强工作指导。
  为切实做好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确定工作,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应成立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治安部门,治安部门和辖区派出所应指定专人负责。省、市级重点单位是在县级重点单位基础上确认,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在省公安厅规定的时间内将重点单位名单上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单位治安保卫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上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单位安全稳定情况,切实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和治安隐患排查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单位的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制度,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维护单位内部安全稳定。
  (二)齐抓共管。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紧依靠综治部门的组织协调,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系统组织的协作配合,努力促进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政府监管体制的形成。特别是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健全完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新机制。?
  (三)明确职责。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监督指导的职责分工,建立属地管辖与分级指导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落实公安机关对内部单位特别是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责任;要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对单位治安、刑事案件的受理制度,完善公安机关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单位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能够及时受理、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市公安局
二○○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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