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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的政策措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8 生效日期: 1998-07-08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意见》(宁党发[1998]20号)精神,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促进我区对外经济贸易的更大发展,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放宽条件,积极为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报进出口经营权。
  (一)自治区重点扶持的优势骨干企业,可直接填表申报。
  (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达到40万美元;其他行业的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达到80万美元,予以申报进出口经营权。
  (三)科研院所(厅局级)可直接填表申报;年销售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它科研院所,可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四)自治区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二、有条件的机电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可申请经营同类相关产品的进出口经营权;对已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并有出口成套设备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可申请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经营权。

  三、对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已获得ISO9000系统认证的,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企业,有关部门在贷款、出口退税、配额等方面予以倾斜。

  四、自治区财政厅每年适当安排出口发展资金,扶持外贸生产基地建设,促进出口商结构调整。

  五、从1998年起,每年安排外贸企业列入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再就业计划,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推动外贸企业实施集团化、规模化经营。

  六、对发展外贸出口的技改项目,在立项、贷款、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重点出口技改项目,经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审定后,可对其贷款予以贴息。

  七、银行要大力支持外贸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扩大出口,与外贸企业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对出口企业实行开证、打包贷款、押汇、贷款回收一条龙服务。积极帮助解决国有外贸亏损企业中有销路、有效益出口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问题,对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企业确保还本付息。对外贸企业出口有市场、有效益的商品所需的贷款资金实行在贷款行结汇、往贷款行退税的管理办法。

  八、外贸企业在“四清理 、三挖潜”中清理出的有问题资产,确实无法收回利用的,由企业申报,主管部门认定,报同级财政审核同意后,可以列作损失,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不影响企业当期工效挂钩。

  九、自治区每年给予一定的市场开拓费,继续支持外经贸厅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开拓新市场,巩固和发展传统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设海外窗口,逐步形成国际营销网络。

  十、鼓励支持进出口企业申请使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家有关部门专项资金、基金、创办外向型、精加工企业。投产后五年内,其应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经同级财政批准全额或部分返还企业。

  十一、对自营进出口重点企业的进料加工项目,自治区外经贸厅、外汇管理局和银川海关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度放宽,以促进加工贸易的正常发展。

  十二、对外贸出口物资优先安排铁路运输计划,优先安排装车。对急需发运的,出口物资,予以特殊安排。

  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拨专款用于表彰、奖励出口创汇和经济效益双增长、市场开发效果明显的进出口企业,由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和外经贸厅组织实施。

199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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